附件如下:
注:
1.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排灌、高揚程提灌用電外,均含國(guó)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1125分錢。
2.上表所列價格,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含可再生能(néng)源電價附加0.4分錢,一般工商業含可再生能(néng)源電價附加1.9分錢。
3.上表所列價格,除農業生産用電外,均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hòu)期扶持資金0.26分錢、地方水庫移民後(hòu)期扶持資金0.02分錢。
4.農業排灌用電價格指101米以下地下水和地表水提灌用電價格。
一、精簡銷售電價目錄鑒于我省已全面(miàn)放開(kāi)大工業電力用戶參與電力市場交易,2021年起(qǐ),銷售電價表不再設大工業用電電價分類,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大工業電力用戶,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上網電價、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用和政府性基金構成(chéng);未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大工業電力用戶由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電網企業以我省燃煤發(fā)電基準電價作爲保底購電價,電力用戶購電價格由我省燃煤發(fā)電基準電價、輸配電價、輔助服務費用和政府性基金組成(chéng)。大工業用電的基金及附加标準見輸配電價表注釋。取消大工業目錄電價後(hòu),汶川地震重災區8縣(區)銷售電價表與甘肅電網銷售電價表實現同價,鑒此,決定歸并汶川地震重災區8縣(區)銷售電價表,全省電力用戶執行統一的《甘肅省電網銷售電價表》(詳見附件)
二、調整農業排灌和高揚程提灌用電價格本輪輸配電價改革取消貧困縣農業排灌和高揚程提灌用電農維費加價,2021年起(qǐ),不再執行農村分類綜合電價,全省農業排灌電價統一執行全省銷售電價标準。同時,將(jiāng)銷售電價表中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類别修改爲農業排灌用電,注釋中的分類名稱相應變更。
三、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鑒于近年來我省發(fā)用電結構變化較大,決定相應調整我省銷售電價峰谷時段劃分,具體爲:高峰時段7:00-9:00、18:00-24:00;低谷時段2:00-4:00、11:00-17:00;平段爲除高峰、低谷段的其他時間。峰谷價差浮動标準不變,即:高峰時段标準在平段标準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在平段标準基礎上下浮50%。酒嘉地區不再單獨劃分時段,執行全省統一峰谷時段。省電力公司要盡快完成(chéng)全省計量設備的升級改造工作,并做好(hǎo)電力用戶分時段電量電價數據的采集測算,分析峰谷時段調整後(hòu)對(duì)電力用戶的影響。執行中如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調整後(hòu)的銷售電價表及峰谷時段于2021年1月1日起(qǐ)執行。